律师观点分析
居住权纠纷
案情简介
老年夫妇(上诉人)与原儿媳(被上诉人)因涉案房屋居住问题发生争议。上诉人主张其出售自有房产后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已在该房屋连续居住多年,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终生居住权。被上诉人予以否认,称从未同意设立居住权。此前,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子经法院判决离婚,涉案房屋判归被上诉人单独所有。一审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难点
居住权形式要件缺失:居住权设立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登记,本案未经登记,且书面协议未经房屋权利人签字确认。
口头承诺无效:任何口头允诺因欠缺法定形式,不能产生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效果。
物权登记效力优先:房屋已通过生效判决归被上诉人单独所有并完成登记,出资帮扶行为不能对抗物权效力。
房屋已设抵押:涉案房屋已设立抵押,确认居住权将影响抵押权人权利。
上诉人另有住房:上诉人另有名下住房,基本居住权益可获保障。
利益平衡:被上诉人已需向对方支付补偿款,再设居住权对其显失公平。
最终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居住权不成立,上诉人对房屋不享有居住权。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杨玉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