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货款22310360.06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逾期货款为基数,自应付货款次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点五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月25日为4868330.67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律师费 710000元,保全担保费 27888.69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因承建荣盛华府(1-4栋、7-10栋及地下室)项目,于2020年7月20日与原告、被告二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供应钢材,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货款义务、逾期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履行了供应钢材的义务,被告一却并未足额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22310360.06元。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被告一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分八期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9月22日的钢材款及违约金共计26126315.38元,及自9月23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具体支付方式为:
第一期:2022年10月20日之前支付货款3000000元及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以利率14.6%为标准计算的利息253346.53元;
第二期:2022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货款3200000元及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22年11月2日率14.6%标准计算的利息242774.15元;
第三期:2022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货款32000元及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率14.6%为标准计算的利息196009.42元;
第四期:2023年1月20日之前支付货款330000元及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利率14.6%为标准计算的利息162311.99元;
第五期:2023年2月20日之前支付货款330000元及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以利率14.6%标准计算的利息120823.71元;
第六期:2023年3月20日之前支付货款3400000元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以年利率14.6%为标准计算的利息71657.81元;
第七期:2023年4月20日之前支付货款3400000元及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以年利率14.6%为标准计算的利息36589.96元;
第八期:2023年5月20日之前支付尾款3326315.38元。
二、如被告一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时履行上述付款协议,则各方再无其他争议,如被告一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需向原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以本协议第一条中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9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全部逾期金额。
三、被告二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一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将本案保全担保费27916.58元、诉讼费9069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608.03元当场给付原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
五、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未付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691.45元,由原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