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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缓刑一年

发布者: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06月09日 3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牛XX,男,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临泉县瓦店镇大林村卫生室负责人,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XX,安徽XX律师。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0]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XX及其辩护人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4月25日21时许,在临泉县XX内,被告人牛XX与唐X、李X、周X等人在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唐X与张X1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牛XX将唐X摔倒在地,致唐X受伤。经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唐X身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牛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XX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牛XX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在审理阶段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征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为支持其辩护,当庭提交了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撤诉申请书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牛XX已于2020年9月10日赔偿被害人唐X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并征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X的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唐X住院病历、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证人张X1、周X、王X、孙X、牛X、李X、张X2、张X3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牛XX的供述与辩解、临泉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临)公(法临)鉴字[2020]2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牛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牛XX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征得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两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案件判决:

被告人牛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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