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阜阳市颍泉区,现住临泉县沈苑安XX。被告人高X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XX,安徽XX律师。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7]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及其辩护人贺XX、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高XX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K×××××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泉县临XX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临XX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高XX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通话记录、检查笔录,证人孟X、梁X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高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高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
被告人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