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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防卫致人死亡,不用负刑事责任?——解读无限防卫权

发布者:应娅婷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4日|分类:经济仲裁 |2015人看过

无限防卫权的理解与

正当防卫大家都应该有所了解,对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很多情况下,防卫过度导致的后果,防卫人还是有可能要买单。例如早几年前的“于欢”案件,防卫后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呢?

【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个必备条件】

  • 第一,客观上必须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案例分析】
张某是90后的一个女孩,因钱不够住宿,在广州火车站主动搭讪“好心大叔”,回家住宿,大叔突然翻脸,想要性侵张某,张某慌乱中取出匕首将对方捅伤,捅伤后因为害怕报复,继续行刺数刀,最终导致大叔死亡。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辩护策略】

  • 杀人行为是因为强奸而引发,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行为,大叔也会因为没有及时医治而死亡,后续的砍刺行为,仅仅是将死亡时间提前了。
  • 杀人时她的心理尚处于恐惧和紧张之中,且大侵犯在先,所以主观恶意不大,情节较轻。
  • 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准确理解“行凶”与“暴力犯罪”】
下列情况应当认定为行凶,①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②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可以认为行凶。

下列情况应当认定为暴力犯罪,①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施特殊防卫。如果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只能用一般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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