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的理解与适用
正当防卫大家都应该有所了解,对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很多情况下,防卫过度导致的后果,防卫人还是有可能要买单。例如早几年前的“于欢”案件,防卫后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呢?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客观上必须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杀人行为是因为强奸而引发,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行为,大叔也会因为没有及时医治而死亡,后续的砍刺行为,仅仅是将死亡时间提前了。 杀人时她的心理尚处于恐惧和紧张之中,且大叔侵犯在先,所以主观恶意不大,情节较轻。 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