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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些特定的财产,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发布者:应娅婷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1日|分类:人身损害 |1063人看过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第1183条,这个条文我们要讨论的不是精神损害的一般规则,是第二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本上精神损害赔偿它解决的是人身权利受到损害,造成精神损害的问题,就是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如果造成了精神利益的损失,造成了精神痛苦的损害,那么这时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规定: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经典案例】

这个里头当时是有一个案例作为背景的。唐山地震的时候,有一家这个小孩在郊区亲属家里,然后地震的城里的楼房就倒了,父母都被砸在地震废墟下边,都死亡了。等到孩子长大的时候,亲属因为保存了小孩的父母的结婚照,就拿出来交给这个孩子了。他说你要记住这个就是你爸,这个就是你妈,然后这孩子就把这个照片就珍藏起来。等到大约2000年的时候,这小孩就拿着父母的照片上来照相馆说你给我放一个大幅的照片,然后我把它放到家里头,我天天能看到我的父亲母亲。照相馆就把这个活给收下来了,当时收了50块钱,然后等到约定去取照片的时候,照相馆告诉他说实在对不起,你们的照片让我给弄丢了

这给小孩精神打击特别大,他说我父母就留下唯一的这么一个影像,能让我看到他们,你们现在把我这个照片弄丢了,你怎么能够弥补我的损失?他说我给你把50块钱退给你,然后你再拿照片来,我就免费给你做一个大的。小孩说你能把我妈我爸做出来吗?做不出来。

后来就向法院起诉了,所以这个行为对我造成的损害太大了,我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支持。


【裁判意义】

整个案件背景是在民法通则的背景下,那就是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造成损害的时候,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说造成财产损害,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难道这个事不是精神痛苦吗?不是精神损害,不应该赔偿吗?

它虽然不是侵害的人格权,身份权,但是这种受到这种损害,这种财产受到的损害比人格权受到损害还严重。我们能不能够说,当物造成损害的时候,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应当给予支持。

【特定纪念物】

除了上述案例提到的父母留下的相片,在实务中,以下内容也通常可以理解为具有人身属性的特定纪念物,诸如照片、影集、骨灰盒、情书、已过世人留赠的纪念品、定情信物,死者遗留物,感情很深的朋友,长辈赠与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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