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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合同纠纷一审代理原告,被告反诉请求被驳回支付我方装修款

发布者:俞佳煜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8日 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诸暨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煜,浙江三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诸暨市某文化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系公司员工。

原告诸暨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某文化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文化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某文化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反诉。该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该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某公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俞佳煜及某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斯XX到庭参加上述庭审;某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8554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5855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2%计算的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某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某中心进行装修,合同价款为241400元,并约定被告未按期足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实际合同价款的0.2%计算的违约金,施工合同还对工程概况、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完成了被告提出的增加工程的施工。但被告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工程款12855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某文化公司答辩称:1、原告装修质量不合格,甲醛超标,延迟到2019年8月20日交付,使被告丧失培训机会,造成严重损失。2、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工程总款项为241400元,扣除原告应付的赔偿款(已提出反诉),被告不需要支付款项给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3、即使构成违约,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且只能以未付款为基数。

某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某公司公司赔偿反诉原告房租、物业费、加盟费、员工工资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2858.5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7858.53元;并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2896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6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某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某中心进行装修,约定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13日。由于反诉原告是一家招收未成年学员的教育培训机构,反诉原告开始就反复强调反诉被告应当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甲醛指标必须达标。但遗憾的是2019年6月20日经双方检测,甲醛超标正常指标十倍左右,后反诉被告虽进行了除甲醛处理,甲醛指标仍然超标,直至2019年8月20日,反诉被告再次进行甲醛检测,才告知反诉原告甲醛指标正常,可以入驻,反诉原告才开始入驻营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九条第(4)款约定,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包括进行有毒气体检测,即意味着有毒气体如不达标,则视为工程竣工验收无法通过,即便反诉被告所谓2019年8月20日甲醛指标正常的说法属实,工期亦延误两个多月,导致反诉原告错过了暑期黄金招生阶段,由此给反诉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经与反诉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公司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1、反诉原告主张的赔偿及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被告不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况;2、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力,主张的费用与本案无关联性;3、反诉原告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损失,存在重复主张,违约金请求也不能成立。综上,反诉原告的诉请应当全部驳回。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XX

上述事实有除当事人陈述证实外,还有双方提供的《某施工合同》、某公司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银行明细以及某文化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某加盟合同》、收税完税证明、电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某公司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的《某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对某文化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以及2019年6月7日向某公司公司支付装修款50000元、80000元均无异议。

根据本案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辩称,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分析如下:

一、关于工程款问题。

二、关于违约问题。

某公司公司认为某文化公司未按时支付装修款,应向其支付以258554元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0.2%计算的违约金。某文化公司认为,如果存在违约,某公司公司诉请违约金计算标准亦过高,应以实际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并认为某公司公司所装修的涉案房屋质量不合格,甲醛超标,至2019年8月20日甲醛才检测合格,给某文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提出反诉要求某公司公司赔偿损失167858.53元,支付违约金28968元。

1、某公司公司是否违约。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某施工合同》,施工日期自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第三天为开工日期,某文化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支付某公司公司第一笔费用50000元,故涉案装修工程2019年5月13日为开工日期;双方约定工程期限为40天,双方一致认可涉案装饰工程应于2019年6月22日前竣工。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供涉案装修房屋竣工验收书面交接手续,根据某公司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6月15日,某文化公司要求“明天一早帮我们卫生去搞完”,合同亦明确约定工程竣工后由某公司公司负责清扫现场,再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图片显示,2019年6月22日某文化公司已将椅子、桌子等摆放在涉案装修房屋,故本院认定合同约定的涉案装饰装修工程完工时间为2019年6月22日(新增工程隔断除外)。关于涉案装修房屋的质量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某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时某公司公司须整理好各种材料环保检测报告,进行有毒气体检测,但同时约定未办理验收手续,某文化公司不得入住,如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某文化公司承担并视同验收合格。本案中,双方虽约定工程竣工需进行有毒气体检测,但并未约定有毒气检测的具体标准及违约责任,双方亦均未提供涉案装修房屋竣工验收的书面材料。鉴于某文化公司在2019年6月22日前已将培训所需的桌子、椅子等摆放好放在涉案房屋内,结合某文化公司提供的员工工资发放清单及涉案房屋电费支出情况,可推定某文化公司已于2019年6月22日入住涉案房屋,根据双方约定应视同验收合格,即使因甲醛超标导致某文化公司存在损失,该损失亦应由某文化公司自身承担。故本院对某文化公司认为某公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某公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反诉诉请不予支持。

2、某文化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某文化公司应在第一次付50000元,中途付25000元,工程结束付125000元,余41400元年底付清涉案工程款项,并约定某文化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天向某公司公司支付约定的实际合同价款的0.2%的违约金。鉴于涉案房屋装修于2019年6月22日已竣工,但某文化公司至今只支付130000元,扣除新增外立面门头、吧台工程12800元,实际支付合同价款117200元,在支付涉案款项方面,某文化公司明显存在违约行为。现某公司公司诉请某文化公司支付以25855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0.2%计算的违约金,而某文化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鉴于本院认定涉案工程结束时间为2019年6月22日,且某公司公司并未提供其实际损失的具体依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支持某文化公司支付某公司公司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即125900元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诸暨市某文化公司应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某尚欠款项1259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款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诸暨市某文化公司的反诉请求。


俞佳煜律师,诸暨市店口镇人,现为浙江三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案认真,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以专业、务实、至诚为自己的准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三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620********1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