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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X管道配件经营部、周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

发布者:俞佳煜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0日 10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诸暨市X管道配件经营部,住所地:诸暨市。

投资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煜,浙江三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诸暨市X管道配件经营部(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配件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配件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1442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至2019年期间,原、被告有管道买卖业务往来。后经结算,被告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1442元。该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10000元,余款41442元至今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望准予所请。

被告周X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X配件经营部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销货清单原件一份。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宣读,被告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之证据进行质证和所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原告自愿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X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周XX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44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XX应支付原告诸暨市X管道配件经营部货款41442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俞佳煜律师,诸暨市店口镇人,现为浙江三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案认真,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以专业、务实、至诚为自己的准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三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620********1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