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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体育活动的影响

发布者:赵宝龙民商事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476人看过

生活中大家都喜欢参加一些体育运动,比如一些球类运动,还有的喜欢一些刺激的运动项目,像摔跤、滑雪之类的。在运动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碰撞,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其他的活动参与者是否要承担责任,成了让人挠头的问题。针对这样的情形,“自甘冒险”的规定也就应运而生。

  案例一:打羽毛球被击中右眼状告球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自甘冒险”第一案1月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打了30多年羽毛球的业余爱好者宋先生,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周先生扣杀过来的球击中了右眼,导致受伤,起诉索赔,周先生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宋先生的诉求。

  为何多年的球友对受伤的性质认识不一致?法院为什么认为宋先生的行为属于“自甘冒险”?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01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周先生认为宋先生70多岁参加羽毛球比赛属于“自甘冒险”。原告打了30多年的羽毛球了,可能产生的风险他应该很清楚。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审判员表示:“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案例二:上海某中学体育课伤害案

  2018年,“上海某中学体育课伤害案”二审宣判,该案的起因为学生小于与小汪抢球时撞到对方,自己倒地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因未有证据证明体育老师曾对小于进行过赛前的安全教育,故某中学存在管理、指导方面的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改判校方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二审法院判定同学无责,学校有责。然而,该案一审法院曾认为,各方无过错,由当事人三方分担民事责任。

  此案是否适用于《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

  教育机构在组织体育活动中承担着哪些责任呢?

  学生一旦在运动中受伤,学校体育的组织者也总是跟着“受伤”。有时即使学校无责,但仍要出于“人道主义”进行赔偿。这种现象成为制约学校体育发展的“绊脚石”。“自甘风险”条款彰显了学校体育的法治理念,体现了时代进步,契合公平公正的法律本质,对促进学校体育和青少年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根据文中上海法院的判决,并结合《民法典》1176条,小于应自行承担该起意外伤害事故的其余责任后果,且主要责任,小汪无责任。

  结论

  《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条款带来哪些影响?

  01

  对学生的影响

  学生是体育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根据年龄不同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应有所区别,具体还需以后的司法实践不断给出答案。“自甘风险”规则符合运动规律,能够鼓励参与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放开手脚、合理对抗、展现风采,引导学生们积极参与文体活动。

  // 安全提示

  1.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

  2.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

  3.在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02

  对体育教师的影响

  体育教师是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第一道防线,责任重大。如果其未能在体育活动整个过程中尽到相应义务,将直接导致学校承担责任。建议应重点加强对体育教师安全教学的行为指引,同时加强体育教师的综合素养,要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还要掌握基本运动损伤的防治方法以对伤病进行正确的处理。

  03

  对体育机构的影响

  学校是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关键主体,依据民法典第1199、1120、1121条的规定,应对学生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

  // 安全提示

  1.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2.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组织者可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

  3.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比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发展的一大进步,尽管其涉及到体育运动的条文较少,但在适用时倘若能针对体育活动的特点与法律相对接并作出相应的调整,那么其毫无疑问能更好地保护参与运动的个体的权益,同时促使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为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来源:民法典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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