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宝龙民商事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股权纠纷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男子照顾精神病兄长20年,定居美国的侄女却突然将他告上法庭!怎么回事?

发布者:赵宝龙民商事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494人看过

男子照顾精神病大哥20年

  定居美国多年的侄女

  却突然回国

  称要争夺父亲的监护权

  20多年不闻不问

  怎么突然回来要养?

  做叔叔的不同意变更监护

  侄女竟以父女情深为由

  将自己叔叔告上法院

  事件回顾

  究其原因,更让人难以接受……

  宋先生与王女士原是夫妻,1998年经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二人之女由王女士抚养,2001年,宋先生女儿前往美国,后加入美国国籍。宋先生于2000年患精神分裂症,一直由弟弟照顾至今。自2008年起,宋先生所在居委会指定宋先生弟弟为宋先生监护人。

  2019年,宋先生女儿作为申请人将宋先生弟弟诉至法院,申请变更宋先生的监护人为自己,称父女情深,按法律规定子女的监护顺序优先于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并称自己现已成年,定居美国,有稳定的收入,具备监护自己父亲的能力,打算将父亲接至美国赡养,并主张叔叔现已为60多岁老人,不宜履行监护职责。

  宋先生弟弟不同意变更监护。“在2012年之前,她从未看过哥哥。”宋先生弟弟认为,是因2012年哥哥单位分配房屋面临拆迁,宋先生女儿与王女士才多次来家中沟通变更监护事宜,而宋先生自得病至今,均由自己照顾,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其申请。

  案件一出

  网友炸锅了

  这不就是冲着拆迁款来的

  那女儿到底有没有权利

  要回精神病父亲的监护权?

  看看律师如何分析

  侄女:他是我亲爹,凭什么我不能养他!

  叔叔:我哥自打患精神病以来都是我在照顾,你去美国之后一次都没回来过,现在房子要拆迁了,你就要回来养他,我看你不是要你爸,你要的是这拆迁款!

  侄女:叔,实话告诉你,不管谁养,这笔拆迁款从法律上来说也得是我继承!

  律师:

  监护人身份的确定是要以谁更能保障被监护人的生活为标准的。虽然女儿和爸爸血浓于水,但毕竟多年没有共同生活,对父亲的生活习惯不太了解,如果贸然变换生活环境可能对老人不利。

  相反,叔叔照顾了父亲20多年,也照顾得挺好的,所以目前由叔叔继续担任监护人,还是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目前来看也不存在遗弃被继承人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有继承权的。

  一旦发生了继承事宜,也就是说您爸爸不幸去世了,那这个拆迁款呢,还是应该由女儿继承。

  但是!目前来讲,在还没继承之前,拆迁款还是由监护人管理。如果叔叔签署了监护协议,宋先生所有的拆迁款由叔叔来支配。

  法院审理后认为:

  多年来,宋先生一直由其弟弟监护照顾,精神状态稳定,宋先生弟弟履行了监护职责。申请人虽是宋先生女儿,但其现已定居国外,多年来未与宋先生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但本案中,鉴于宋先生患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不仅要考虑血缘关系,更要考虑监护人与精神病人的生活情况以及生活环境是否稳定。

  宋先生已患精神残疾近二十年,生活不能自理且年事已高,熟悉的监护人以及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身体健康,若骤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必然会引起精神方面的剧烈变化,不仅不利于其病情康复,反而会损害其身体健康。而宋先生女儿主张将宋先生接至美国生活,显然对宋先生身心健康并无益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申请。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

  关于成年监护的法律规定

  更加尊重被监护人的意志

  更加细致地区分需求

  为生活中的弱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

  而就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

  也有很多涉及对成年监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因此,对于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一方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充分保障其现存的判断能力及对本人基本生活的自主决定权。另一方面,要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根据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包括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和认定。

  平时不孝,对患有精神分裂的父亲不闻不问。一嗅到利益的气息,立马凑上来父女情深。于情,这么做不道德;于法,不符合公序良俗。既然未尽义务,就别想着享受权利。

来源:广西普法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