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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与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沈珊珊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7日 1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物业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珊珊,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原告某物业公司起诉称,原告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业主临时规约,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作为业主,在《业主临时规约》承诺书上签字,该规约对被告具有约束力。现被告未能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3111日至20196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225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9106.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答辩称,被告于2012年购买本案所涉房屋,2013年发现后门被撬,并向派出所报案。现被告提出以下两点意见:1、要求原告赔礼道歉;2、原告维修后门并恢复原状。2015年被告打算房屋进行装修,发现卫生间的管道被人改动,故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把管道恢复原状,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后经湖社区居委会协调未果。被告请求原告减免2013年度物业费,其余物业费同意支付给原告,由于原告不同意,故至今未处理。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诉请,被告不愿意承担,并向本院提供了照片及调解经过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某系湖州市某小区×幢×室的业主,产权为被告独有。原告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业主临时规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为电梯公寓住宅每月每平米1.75元,双方还约定了服务质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012116日,被告在《业主临时规约》承诺书签字确认。但被告自2013111日至2019630日止共拖欠物业服务费计22256.4元(187.04平米×1.75/平米/月×68月),经原告催讨未着,以致纠纷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业主资料登记表、业主临时规约、《业主临时规约》承诺书、律师函(催缴物业管理费)、整付零寄交寄清单、法庭收案表、湖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等证据及原告当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业主临时规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依合同约定有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现原告主张在其服务期间的物业费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原告在对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恢复原状等主张,被告可另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应向原告某物业公司支付自2013111日至20196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225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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