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珊珊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8268269339
咨询时间:08:00-20:00 服务地区

湖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某演出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沈珊珊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7日 2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州某文化传媒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珊珊,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318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合作合同》于2021913日解除;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元;4.被告返还原告VIVOX20手机一部,或赔偿原告价款245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艺人经纪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艺人经纪合作合同》第22.2关于合作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即自201841日起至2019330日止,合同第88.3又明确约定,“本协议到期后,除非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终止前三个月内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续约三年”,即若原、被告双方未有任何一方在合同终止前三个月内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该合同将自动续约三年。被告李某虽主张《艺人经纪合作合同》已于2019330日即已到期,但未提交其在到期前三个月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的相关证据,案涉合同已自动续约。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互相印证,证实被告李某于20192月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请假在家,后原告方多次劝说其回来直播并提醒合同未到期,直至20199月被告重新直播,20202月,被告李某再次提出要求解约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原告对其予以劝解,双方协商不成,被告李某于20204月不再进行直播。为此,原告公司于20218月通过发送《律师函》的形式催告后被告李某仍不履行,原告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向其发送合同解除的《律师函》,上述函件均已被签收。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的上述行为符合合同第5.2.96.1.8之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公司可直接解除合同,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关于原告公司要求确认双方的《艺人经纪合作合同》于2021913日解除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合同已于2021913日解除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案涉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或者自乙方根本违约之日起按照乙方上一年度年收30%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合同到期日,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于弥补一方经济损失的,应补足经济损失。本案中,原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但结合合同有关演艺收入的分成情况,以及剩余未履约期间等因素综合考量,原告公司确存在预期利益之损失,本院核定,以合同约定的“自乙方根本违约之日起按照乙方上一年度年收30%为标准计算违约金”为宜,经核算,违约金为54547.5元,故对原告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调整。原告公司为本案诉讼,与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已支付律师费3000元,根据案涉合同6.2之约定,该费用应由违约方支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因直播需要向原告公司借用VIVOX20手机一部,根据借物借条约定,理应归还,被告李某亦当庭予以认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VIVOX20手机一部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湖州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于2018318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合作合同》已于2021913日解除。

二、被告李某应支付原告湖州某文化传媒公司违约金5454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李某应支付原告湖州某文化传媒公司为解决本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李某应返还原告湖州某文化传媒公司VIVOX20手机一部,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沈珊珊律师 已认证
  • 18268269339
  •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平台积分

    987分 (优于77.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3篇 (优于97.71%的律师)

版权所有:沈珊珊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115 昨日访问量:1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