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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制度

作者:李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43次举报


《民法典》之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制度

近年来,被拐卖儿童成年后千里寻亲、父母因医疗机构方过错致使婴儿抱错而“错换人生”的案例,既是电视剧荧幕中常常出现的催人泪下和惋惜的剧情,更是常常见诸于新闻媒体报道的真实事件,给两个家庭带来亲情割裂等社会问题的同时,也让我们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关注到此类案件的可诉性、裁判规则和法律后果。那么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前述事件又是如何规定的?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确认(否认)制度”,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规定在新增加第三级案由“21.亲子关系纠纷”项下增加“(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更是进一步明确了亲子关系确认(否认)案件的裁判规则。由此可见,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数量增加现状和司法裁判标准建立健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掌握吧。

 

一、亲子关系的法律价值

父母子女关系既是我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和谐稳定,也决定着双方是否彼此承担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律师认为,其法律价值在于:

作为父母方,对于子女依法享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取得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资格等权利的必要事实基础;享有以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取得子女遗产的权利;也可作为证明与配偶方双方感情破例、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

作为子女方,亲子关系的确定或者否认结果也是是否负有为亲生或者非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重要因素之一,能否以法定继承人身份主张分割继承父母遗产,能否享有或承担我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或者义务。

二、提起亲子关系确认(否认)之诉的主体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由此可见,父母一方或者成年子女均属于具有法定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确认之诉主体仅限于父母和成年子女,否认之诉主体仅为父或母。一方面,该条款并未明确父母、子女范畴是否包含继父母、养父母、继子女、养子女,考虑到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诉讼制度设立初衷在于依法认定父母与子女是否具有血亲事实并产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相关权利义务,本律师认为,由于法律拟制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不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另一方面,将提起确认诉讼的子女设定了必须达到成年的先决条件,主要在于考虑未成年子女本身就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身份、立场等特殊因素可能影响诉权行使和案件裁判。

当然,是否可以将相关方列为第三人参加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诉讼,能否一并提起民事赔偿、补偿等金钱给付类诉求,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当事人诉求进行综合考虑,可以作为亲子关系确认(否认)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降低当事人诉累的司法努力方向。

三、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该条款主要确立了亲子关系确认(否认)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和逻辑推理,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其中,针对前述条款中规定的“必要证据”,结合日常生活逻辑和人民法院作出类案生效裁判文书,本律师认为,当事人提供证据仅需具有达到初步确认、否认亲子关系或者合理怀疑标准即可,主要理由如下:男方患有不孕不育类疾病且治愈未果的诊断病历等资料、女方怀孕期间属于两地分居状态、父母血型与子女血型不符合遗传规律、一方当事人自行收集双方毛发并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等证据。

由于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案件裁判标准主要建立在父母和子女血亲关系存在与否的客观事实,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复杂性,且属于影响家庭关系和睦稳定的重要因素,往往需要借助专业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科学、专业鉴定意见。基于前述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将亲子鉴定司法意见作为裁判标准,并将拒绝参加亲子鉴定活动行为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进行有机结合,继而推定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的法律效果。

四、亲子关系被确认(否认)的法律效果

由于我国《民法典》并未对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详尽规定,本律师认为,这既可能涉及亲生和非亲生父母家庭成员感情融合、心理接受的客观问题,也必定产生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调整适用等一系列问题。

当然,我国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亲生父母与非亲生父母、非亲生子女、亲生子女之间通过友好协商、人民调解等多元途径妥善确定子女抚养、生活居住等后续事项,并依法适用我国法律关于亲子关系的继承、监护人等法律制度和相关规定;如果亲生子女原系第三方代为抚养教育,则涉及第三方主张返还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抚养款项或者给予合理经济补偿问题;对于夫妻双方因一方过错导致长期抚养非亲生子女,非过错方可考虑将前述事件作为双方感情破裂事由并在离婚诉讼时一并主张损害赔偿;对于造成亲子关系发生否认法律效果的其他过错方比如医疗机构,则会引发合同领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者侵权领域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还会面临卫生行政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罚措施。

当然,本律师真诚地希望各方在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处理亲子关系确认(否认)案件时,能够始终保持客观、理性和克制态度,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做到依法解决、友好解决和彻底解决,尽可能降低对各方的正常工作生活和情感影响以及经济损失。

亲子关系确认(否认)之诉案件在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前,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和具体裁判规则存在受理标准、裁判标准不一等客观问题,我们深信随着《民法典》的贯彻实施,这类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依据和标准会更加清晰明确、全面和具有可操作性,真正发挥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在人民群众工作、生活中的重要指导和规范作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注:所引图片来自百度图库)

 

 

 


李涛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律师本科期间就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