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传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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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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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期限未到,仍可能对公司债务相应责任

作者:沈传虎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8次举报

自从2013年公司法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因此,许多老板在注册公司时,为了方便公司做业务等考虑,未仔细考量自己公司的未来方向、价值、规模、定位,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定的很高。实则这一做法是有很大风险的。

一、认缴制不等于不用缴。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实际上为了降低创业者门槛,激发市场活力。但是股东作为出资人,仍然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额。

二、即使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未到,根据最高院2019年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精神的相关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己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沈传虎律师,来自河南,系法学本科专业,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北站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2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