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条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是否判决准予离婚,法院主要是要考察夫妻双方是否确以感情破裂。故民法典依然留了第五项兜底条款,以适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里比如说一方有不能生育等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