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传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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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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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作者:沈传虎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5次举报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条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是否判决准予离婚,法院主要是要考察夫妻双方是否确以感情破裂。故民法典依然留了第五项兜底条款,以适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里比如说一方有不能生育等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沈传虎律师,来自河南,系法学本科专业,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北站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2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