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亲兄弟也得明算账”因为借钱而伤感情的事例并不少见,谈到借钱当然不能忽视借条,然而仅凭一张借条就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从而获得法院支持吗?
导读:因原告无法对借款来源举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曹某诉称,他与被告钟某系朋友关系,因被告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1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3万元,被告于最后收到借款之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2个月归还,不计利息。
之后被告共偿还了20万元本金,余欠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93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钟某于2017年1月1日向原告曹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曹某人民币玖拾叁万元整(930000元) 借款人钟某 2017.1.1”。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
被告在庭后向法院申请了两位证人作证,以证明与原告之间未发生实际借款,诉争的款项实为解决其所经营的麻将馆纠纷,被迫出具的借条。
法院审理:
要认定大额借款的存在,除了要有借贷合意的证据,即借条或者借款合同,还要有付款的证据。
在进行较大数额借款时,双方最好写明借据借条,合同或借款协议内容要尽量完善,付款时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固定原始证据,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来源丨中国普法 湘阴法院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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