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裁判要旨:企业的经济性质,应以发生法律效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因此,人民法院确定企业经济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经济性质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认为:
成套公司自成立至今,依法更名五次、变更企业主管部门一次。但从成立到发生诉讼,成套公司在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经济性质均为“全民所有制”。因此可以认定成套公司的经济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赵立新所诉成套公司非全民所有制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名称多次变更,但其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一直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原告挂靠问题。作为其主管的上级单位宁夏科协根据规定申请宁夏国资局对该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界定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宁夏国资局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法规发〔1993〕68号文件作出宁国资发〔1997〕46号批复,主体和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宁国资发〔1997〕46号批复认定的部分事实存在瑕疵,应予撤销。原告主张公司财产权归自己所有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撤销宁国资发〔1997〕46号批复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因当庭不能举证不予采纳。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59~60页。
陕西省咸阳无线电二厂诉咸阳市人民政府等确认企业经济性质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1998)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政府有证据认定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认为企业属其私有企业,政府认定该企业经济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政府依法认定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并无不当。企业经济性质争议,是由其原法定代表人的私有主张引起,不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政府对该企业经济性质进行认定,亦不存在干预司法权的问题。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认为企业属其私有企业,市政府认定该厂经济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根据,应不予支持。
——肖扬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行政卷-1994~2002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92~97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关于企业经济性质认定标准问题
人民法院确定企业经济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经济性质为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具有不真实的内容,应当由办理这种不真实登记的个人承担一定的违法责任,当投资人与企业登记的经济性质发生矛盾时,人民法院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登记文本来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企业经济性质确认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经济性质有异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变更。当事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待登记机关作出有关企业经济性质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恢复诉讼,并根据该决定确定的企业所有制性质继续审理。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提出:对审理案件中涉及企业性质的,在处理时应当慎重。企业资产的积累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含有投资、经营管理、优惠政策以及劳动积累等多种因素。法院受理案件后,要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确属私营性质的,可以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段小京:《赵立新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界定批复上诉案》,载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总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3~242页。
编者说明
本裁判意见对由企业经济性质确认引发的行政诉讼的审理提供了清晰的思路。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人民法院确定企业经济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经济性质为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企业经济性质的权力属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为该企业经济性质与实际不符时,应该请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处理,无权径行认定企业的经济性质。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曾对该问题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行政及国家赔偿卷II》 2017年8月版 第788页 观点编号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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