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韦某强奸、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34号)
裁判摘要:先行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现实危险的,行为人均应当承担避免危险实际发生的法定义务。如果行为人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就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
被害人因躲避强奸在逃离过程中失足落水,行为人未实施救助,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韦风因为先前置李某于危险境地的行为,使其负有刑法意义上的“保证人”义务。即在李某落入水中时,韦风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救助李某的特定义务。韦风不履行这一特定的“保证人”义务,未采取任何措施救助被害人,最终导致李某溺水身亡,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的命令性规范,应当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构成不作为型故意杀人罪。
在刑法明确将某些后果规定为加重情节的犯罪中,只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区分直接和间接的,都应当纳入罪行评价,但具有其他行为介入因果关系的除外。如果具有其他行为介入,则发生因果关系的断绝。本案中,李某失足落水身亡的事实是否纳入强奸罪评价,关键在于发生李某失足落水身亡的结果之前是否具有其他行为等因素的介入。很显然,韦风因为先行行为导致其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其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离开现场,实质上是一种不作为。按照通说观点,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即韦风实施了一种行为,只不过这种行为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这种不作为行为的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发生断绝,断绝后发生的行为与后果应当单独作为一个罪质因果关系来评价。而恰恰是这点,在实践中往往被忽略。本案中,那种将韦风失足落水身亡的事实主张纳入强奸罪评价的观点,忽视了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忽视了这种行为给因果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综上,对被告人韦风应当以强奸罪(未遂)和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1集(总第90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241页 观点编号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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