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浩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13639336271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兰州专业刑辩律师】具有身份的人参与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行为定性

作者:程浩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03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法释〔200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裁定时间:2001年5月8日,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勾结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购货款及其他公款,分别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共同故意犯罪中,不排除个别行为人不参与分赃的情形。

上诉人唐志华勾结原审被告人张龙海、上诉人刘恺恺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勾结上诉人邵先初、张勇分别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担任厂长、副厂长的职务便利,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购货款和其他公款占为己有,唐志华、邵先初、张勇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邵先初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价值2.48万元的贿赂,其行为还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4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总第76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V》 2017年9月版 第2268页 观点编号1101


程浩律师 已认证
  • 13639336271
  • 甘肃佳函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79次 (优于98.1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24次 (优于99.4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5243分 (优于99.6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08篇 (优于99.88%的律师)

版权所有:程浩律师IP属地:甘肃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11151 昨日访问量:126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