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裁判摘要: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红豆杉树皮,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一,对于非法收购、出售、加工国家珍稀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红豆杉是一种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树种,仅在我国极少数地区(如云南省丽江、迪庆等地)分布,对于保护环境生物链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且具有极高的药用价值。根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出售、收购国家禁止买卖的珍稀植物红豆杉树皮,应当说是更为严重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当受到刑事制裁。行为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红豆杉树皮,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非法收购、出售红豆杉树皮的数量是认定非法经营情节的重要根据。根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般来说,非法经营数额是衡量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非法收购、出售的红豆杉树皮是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本身不可能有市场价格,其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认定是一个难题。我们认为,首先应考虑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以“株”为单位,即以数量作为“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是否“情节严重”的标准,而未以计算经济价值的方式来界定该罪的“情节严重”,从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构成要件上看,这是适当的。从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上讲,非法经营的珍贵濒危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数量既决定了其非法经营数额,同时也表明其对自然资源破坏的程度,因而是认定该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标准。其次,对“情节严重”的认定还应考虑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物品都可能合法或非法的被标以市场价格出售。特别是在非法经营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以国家限制甚至禁止经营的物品为经营对象牟取暴利。因此,对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当根据被告人非法经营犯罪数量、数额等因素,综合考虑,正确判定。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非法收购珍稀植物后加工、获取该珍稀植物提取物的行为,其行为目的亦在于获取非法利益,虽手段、方式与本案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但实质上同样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与前期的收购、出售同属于一个连贯的非法经营活动,因此,对于非法加工红豆杉树皮及其制品的,也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1卷(总第1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 2017年9月版 第1177页 观点编号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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