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浩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13639336271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第三人承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又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规则

作者:程浩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27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法释〔2015〕10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并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可。第三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债务履行承诺,具有公法上的效力,人民法院可据此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履行承诺,人民法院方可追加自愿作出承诺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如果第三人仅向当事人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在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未经人民法院见证或确认的,尚不具备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可由当事人和第三人自行履行。人民法院在据此追加被执行人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审查核实第三人履行债务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其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只有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裁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至于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或者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关系,则不属于执行程序的处理范围。

——江必新、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32~233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V》 2017年9月版 第1966页 观点编号11


程浩律师 已认证
  • 13639336271
  • 甘肃佳函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79次 (优于98.1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24次 (优于99.4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5243分 (优于99.6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08篇 (优于99.88%的律师)

版权所有:程浩律师IP属地:甘肃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11522 昨日访问量:126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