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王严侵占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号)
裁判摘要:侵占案规定是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根据《刑法》第270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可见,侵占案属于公诉案件,还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法是作了明确规定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关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列举了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就包括《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显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是将侵占案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侵占案依法告诉才处理,是尊重当事人诉权的表现,也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此外,与公诉案件比较而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毕竟有其独特之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包含的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比公诉案件明显要轻一些。所以,立法时将这类案件规定为自诉案件,由受害人决定是否交付国家司法机关审查与裁判。在一定意义上,这也有利于节省国家司法资源的投入,以集中力量去惩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
——《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第1辑(总第1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V》 2017年9月版 第2838页 观点编号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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