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七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可以提起反诉的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三种类型,并非所有的自诉案件被告人都可以提起反诉,只有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才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系公诉转自诉案件,原本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因此,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不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如果认为自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符合自诉条件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自诉。
2.对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对象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是与自诉相关联的诉讼,针对本案自诉人以外的人无法提起反诉,只能单独提起自诉。(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如果是针对与本案无关的行为提起诉讼,无论是针对本案自诉人抑或其他主体,均不能提起反诉。(3)反诉案件必须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3.由于反诉案件的事实与自诉案件的事实具有相关性,将二者一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提起反诉的条件、对提起反诉的审查、反诉案件的审理等都适用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自诉案件与反诉案件一并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具有双重身份,在诉讼中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4.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是在自诉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就自诉人实施的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反诉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但是,这并未否定自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据此,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反诉案件。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58~259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V》 2017年9月版 第2835页 观点编号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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