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6.
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对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及社会弱势群体为侵害对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坚决依法严惩。
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对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2010年12月31日,法发〔2010〕63号)
二、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6.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7.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8.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应依法从严惩处。
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9.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于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以及扰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走私等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10.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被告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严惩,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
11.
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2.
要注重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特别是要重视依法适用财产刑,有效惩治犯罪。对于法律规定有附加财产刑的,要依法适用。对于侵财型和贪利型犯罪,更要注重通过依法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要切实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确保刑罚的严厉性和惩罚功能得以实现。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体现从严处罚的精神。
13.
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不枉不纵。要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引起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要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审理,及时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法发〔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从严惩处不是对一切犯罪、一切犯罪分子都从严,而是要考虑社会治安形势,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当前,从严惩处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犯罪。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必须从严惩处。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严惩直至判处死刑。严重暴力犯罪、重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当前,要严厉惩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严厉惩处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严厉惩处抢劫、绑架、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严厉惩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保护公民身体健康。
二是依法严惩严重职务犯罪和严重商业贿赂犯罪。严重职务犯罪侵害了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合法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必须依法严惩。当前,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侵占挪用社会保险、保障基金、灾后重建经费的,对于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于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要严格职务犯罪减轻处罚、缓刑、免刑的条件和标准,规范减轻处罚、缓刑、免刑的适用,特别是对那些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以防止造成不良社会效果。
三是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依法严惩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主要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以及扰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维护金融秩序;要严惩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主要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要严惩走私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保护国家重大经济利益及生产秩序,保护自然资源环境。
对犯罪的从严惩处主要体现在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上。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对于罪行、情节严重的犯罪体现从严的精神。《意见》指出:“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要注重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特别是要重视依法适用财产刑,有效惩治犯罪”。
一是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犯罪造成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从重量刑。同时,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于被告人有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如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集团犯罪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骨干分子等,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是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量刑的影响。主观恶性的大小是犯罪分子应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对于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分子,如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动机卑劣的,特别是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是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重要依据,对于惯犯、职业犯、累犯、再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等人身危险性特别大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是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要坚决地适用重刑直至死刑,以震慑犯罪、伸张正义、鼓舞人民群众与严重犯罪行为作斗争。死刑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虽然我国采取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方针,但是基于犯罪的客观形势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我们仍然保留死刑并适度使用,不仅震慑了犯罪,也满足了群众的正义要求,社会效果是好的。因此,人民法院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毫不手软,坚决判处。
四是对严重犯罪分子不仅可以判处死刑、徒刑,还要依法适用财产刑,如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对侵财型和贪利型犯罪,要依法没收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以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要把犯罪分子的退赃情况作为对其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对于拒不退赃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赃款被挥霍客观上不能退赃的,也要适度从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要求》,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 2017年9月版 第213页 观点编号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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