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对于已经作出的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仲裁机构不能自行追加或经当事人申请追加后再次重新仲裁。当事人可依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后一并参加诉讼。对于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出调解或依法判决其承担责任。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11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且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其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他用人单位既可以同时请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可以任意选择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法理来说,承包经营是一种经营管理模式,并没有改变企业法人的地位,所以,它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个人承包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能力较弱,因此发包组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是发包方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法律上将其视为与劳动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包方必须对承包方行为负责。所以,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既可以要求个人承包经营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也可以要求发包的组织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诉讼中,劳动者既可以单独起诉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可将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
——杜万华、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2~63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 2017年9月版 第325页 观点编号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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