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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出资资金的来源并不影响其为公司设立人及股东资格的事实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2日|分类:公司法 |722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赵蕴炜、李伟文、缪瑾瑜与安徽苏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华牛、王有总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01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王有总享有凯瑞公司股东权益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二审判决系根据合作协议、公司验资报告和工商登记等证据认定该项事实,缪瑾瑜、赵蕴炜、李伟文虽然申请法院调取银行划款进账凭证等证据,但该证据即使可以证明王有总的出资系借款所得,与本案争议法律关系亦不属于同一范畴,不影响本案关于王有总系凯瑞公司股东事实的认定。缪瑾瑜、赵蕴炜、李伟文以二审法院未就王有总出资来源进行审查为由,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王有总享有凯瑞公司股东权益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成都市春来天然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海扶(HIFU)技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二、出资人出资资金的来源并不影响其作为公司设立人及股东的事实,当事人提出的因出资人没有出资所以不能根据其参与制定章程认定股东资格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999年6月24日成立的焦点公司,其成立时的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书均载明该公司的设立人和股东为超声聚焦公司与徐长久,这表明焦点公司是由超声聚焦公司和徐长久共同设立。徐长久出资资金的来源并不影响其作为焦点公司设立人及股东的事实,春来公司提出的因徐长久没有出资所以不能根据其参与制定认定股东资格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春来公司提交的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不能改变焦点公司是徐长久与超声聚焦公司共同设立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公司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16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 2017年9月版 第195页 观点编号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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