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法释〔200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这个解释主要的新意就是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项措施也是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的举措。如果劳动者愿意将此类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处理纠纷也是可以的。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7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关于工资欠条
该条规定的工资欠条,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多少工资的书面证据。不一定非得有“欠条”二字。只要该书面证据的实质内容是用人单位欠劳动者多少工资就足以认定是工资欠条。
关于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
也就是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起诉时,其诉讼请求是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要求福利待遇等。如果诉讼请求还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那么这样的纠纷就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即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不需要仲裁前置。这里的“普通民事纠纷”,是与“劳动争议”或者“劳动纠纷”相对的。如是劳动争议,则是特殊民事纠纷,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因为在我国,劳动争议仍然是民事纠纷的一种,只是其比较特殊。其特殊性表现在,这类纠纷必须先经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起诉后,仍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原告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关键是看原告起诉时,其诉讼请求是否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如果涉及,则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涉及,则不需要仲裁前置,人民法院应该直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杨永清:《劳动者以工资欠条起诉,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7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90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 2017年9月版 第1042页 观点编号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