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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审贷和贷后监管规定属于管理性风险控制规定,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以及偿还责任不产生影响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2日|分类:抵押担保 |866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生物港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已经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银行是否存在违规贷款的情形及其发放贷款之后是否履行了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包括贷款资金的流向、用途等及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等问题,应该认为这些方面的有关规定对于贷款人而言,性质上属于风险控制条款,即使银行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以及借款人的偿还责任不应产生任何影响。同样,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划账过程及环节,也不应影响本案有关合同效力和当事人的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863~8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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