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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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许梅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1日 15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三星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某某,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梅,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二审上诉,被上诉人李某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二审上诉,被上诉人李某撤回一审起诉,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上诉人李某撤回一审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二审上诉;

三、撤销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由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许梅律师,执业于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注册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南充市律师协会会员。2006年毕业于四川师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2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