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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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许梅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2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诉前,陈XX自行委托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陈XX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一审中,经中国XX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陈XX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陈XX的伤情未达到最低评残标准。一审法院在陈XX在营山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与其出院后的检查报告对陈XX的关键伤情记录不同,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未明确说明陈XX右6-10肋骨后遗几处畸形愈合的情况下,未通知相关鉴定人出庭作证,仅以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营山县人民医院20180XXXX0017号X片(陈XX出院后所拍)的阅片意见与营山县人民医院的阅片意见不一致为由认定陈XX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对案件的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XX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6元予以退还。
许梅律师,执业于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注册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南充市律师协会会员。2006年毕业于四川师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2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