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韦XX、李XX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2019年7月4日,被告四川省XX公司对原告韦XX、李XX提起反诉。2019年12月9日,反诉原告四川省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2019年12月10日,原告韦XX、李XX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韦XX、李XX和反诉原告四川省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韦XX、李XX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四川省XX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计442.50元,由原告韦XX、李X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反诉原告四川省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