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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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XX公司与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许梅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2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受理原告营山县XX公司与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营山县XX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营山县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营山县XX公司负担。
许梅律师,执业于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注册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南充市律师协会会员。2006年毕业于四川师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2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