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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俊鹏|时间:2019年12月13日|8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意大利公民,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鱼X军,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X华,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鹏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X,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

上诉人罗X因与被上诉人潘X华、原审被告张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X民初2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鱼X军、被上诉人潘X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第二项,改判驳回潘X华的诉讼请求,并由潘X华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未能查清涉案合同为射幸合同的性质。根据该合同,罗X自费为潘X华修复、维修及维护涉案别墅,潘官X华承诺由罗X使用别墅至售出为止。故罗X使用该别墅的期限不确定,双方在合同中的风险和利益也处于不平衡的动态中。若潘X华出售别墅较快,则罗X使用期限较短且无法就别墅的维修成本得到补偿;若潘X华迟迟未出售别墅,则罗X使用期限长于其投入费用的等值期限。本案合同未类似打赌的射幸合同,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予以判决。其次,一审判决将罗X的合同权利混淆为合同义务,错误认定罗X构成违约。罗X虽然在使用涉案别墅举办"艺术品及国际文化活动交流"之前使用部分空间作为临时居所,但双方对于别墅的使用并无禁止性约定,且罗X自费维护别墅的目的就是使用该别墅,虽未经潘X华书面认可但已构成默认,故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一审判决认定罗X严重违约并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事实。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在处理案件实体法律关系上片面、抽象地强调了罗X的合同目的,没有兼顾合同双方的目的,仅以潘X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适用法律,导致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罗X不远万里来到中国,把潘X华的房子当成自己的房子维修好后,却被要强求退出,由潘X华独享罗X的付出。对潘X华而言,其单方合同目的并非是一定要使用涉案别墅举办艺术品及国际文化活动交流中心,而是借用罗X的资金、技术和劳务修复、维修涉案别墅,提升品质以利于出售,这一目的已经完全实现。通过沙龙等方式提供销售别墅的服务是合同附带的次要方面,罗X的合同目的就是以维修别墅的代价换取别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但潘X华在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积极逃避配合罗X华实现合同目的的约定义务。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予以改判。

罗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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