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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a、周某b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俊鹏|时间:2022年05月23日|4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a,男,1998年出生于海南省文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2020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俊鹏,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1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通过被告人2纠集被告人周某a1故意殴打被害人汤某1、汤某2,其中被告人2持刀捅伤被害人汤某1,致汤某1重伤二级、伤残十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2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2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建议量刑过重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的犯罪事实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不是聚众斗殴的行为,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周某a参与了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周某a应承担聚众斗殴的法律责任,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a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1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其辩护人提出1曾打电话劝2投案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1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1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1仅追打汤某2未造成汤某2轻伤,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17日起至2023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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