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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与潘XX、张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俊鹏|时间:2021年01月30日|7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TXX),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意大利公民,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鱼XX,海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XX,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XX,海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海南XX律师。
原审被告:张X,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
上诉人罗X因与被上诉人潘XX、原审被告张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鱼XX、被上诉人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第二项,改判驳回潘XX的诉讼请求,并由潘XX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未能查清涉案合同为射幸合同的性质。根据该合同,罗X自费为潘XX修复、维修及维护涉案别墅,潘XX承诺由罗X使用别墅至售出为止。故罗X使用该别墅的期限不确定,双方在合同中的风险和利益也处于不平衡的动态中。若潘XX出售别墅较快,则罗X使用期限较短且无法就别墅的维修成本得到补偿;若潘XX迟迟未出售别墅,则罗X使用期限长于其投入费用的等值期限。本案合同未类似打赌的射幸合同,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予以判决。其次,一审判决将罗X的合同权利混淆为合同义务,错误认定罗X构成违约。罗X虽然在使用涉案别墅举办"艺术品及国际文化活动交流"之前使用部分空间作为临时居所,但双方对于别墅的使用并无禁止性约定,且罗X自费维护别墅的目的就是使用该别墅,虽未经潘XX书面认可但已构成默认,故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一审判决认定罗X严重违约并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事实。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在处理案件实体法律关系上片面、抽象地强调了罗X的合同目的,没有兼顾合同双方的目的,仅以潘XX"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适用法律,导致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罗X不远**来到中国,把潘XX的房子当成自己的房子维修好后,却被要强求退出,由潘XX独享罗X的付出。对潘XX而言,其单方合同目的并非是一定要使用涉案别墅举办艺术品及国际文化活动交流中心,而是借用罗X的资金、技术和劳务修复、维修涉案别墅,提升品质以利于出售,这一目的已经完全实现。通过沙龙等方式提供销售别墅的服务是合同附带的次要方面,罗X的合同目的就是以维修别墅的代价换取别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但潘XX在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积极逃避配合罗X实现合同目的的约定义务。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予以改判。
潘XX辩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罗X的行为确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合同。1.协议明确约定潘XX向张X和罗X提供涉案别墅是供其二人作为艺术品及国际文化活动交流中心使用,罗X用于个人居住使用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协议明确约定罗X要通过举办沙龙等方式对别墅进行宣传推广及销售,罗X未尽义务同样构成根本违约。2.罗X对别墅的维护和维修非常不到位,导致别墅无法继续使用,不仅没能销售还存在贬值风险。3.该协议为三方签订,而另外一方即张X因罗X的违约行为早已停止与其合作,更证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4.从协议签订之日距今已有两年七个月,罗X不缴纳任何租金长期违约使用涉案别墅,若不依法解除协议,潘XX出售别墅的合同目的可能永远无法实现,也无法体现公平原则。涉案别墅当前市场租金价格为2万元,罗X使用的租金约为62万元,其也无证据证明在修复和维护别墅上的具体花费,双方间的利益及风险分配非常不均衡。5.所谓射幸合同只是理论术语,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罗X所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却未指出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综上,罗X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张X未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潘XX与张X、罗X签署的《别墅使用及销售合作协议》;2.判令罗X立即搬离潘XX的房屋;3.请求判令张X、罗X为潘XX房屋恢复原状;4.请求判令罗X支付居住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为每月900元);5.请求判令罗X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至搬离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标准按照20000元/月计算(最终金额以鉴定为准);6.本案诉讼费用由罗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潘XX与张X及罗X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了《别墅使用及销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潘XX为张X和罗X提供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区别墅作为其艺术品及国际文化活动交流中心;张X、罗X为潘XX提供别墅内部装饰修复及改进工程(其中包括:餐厅腐烂木质展示柜修复,储物间墙壁修复(用防水威尼斯灰泥进口材料)三楼卧室镜子及壁纸修复,一楼水池美化及摆放意大利精品,古董文物,室外喷泉及温泉池的修复,绿化及增加室外照明),同时通过活动沙龙等方式为潘XX提供销售别墅服务;张X、罗X负责每月交付别墅的煤气、水、电及物业管理费;负责别墅的维修及维护;上述协议至潘XX别墅售出为终止。张X、罗X接管涉案别墅后,对涉案别墅进行装饰修复,但未用于办理"艺术品及国际文化活动交流中心",也未开展过活动沙龙及为别墅销售进行宣传推广,而是被罗X居住使用至今。2016年6月15日,潘XX与案外人褚X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并收取了褚X人民币20万元的定金。2016年6月16日,潘XX书面通知罗X于2016年6月30日前结清水、电、煤气及物业管理费用并搬离别墅。另查,涉案别墅的物业费、水电费已缴纳至2016年7月19日。涉案别墅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房产证载明的坐落是:海口市××区房。
一审法院认为,罗X是意大利公民,本案应按涉外案件处理。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海口市,当事人没有就解决本案的争议约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由于本案当事人未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我国海南省海口市,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当事人争议的准据法。关于本案的实体处理问题。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涉案别墅用于艺术品及国际文化活动交流中心及通过活动沙龙等方式为潘XX提供销售别墅服务,但罗X并未按合同的约定使用该别墅,而是将涉案别墅用于个人居住使用,其行为构成了违约,该行为已致使潘XX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罗X的行为已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潘XX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罗X应搬出涉案别墅,将涉案别墅交还潘XX,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实际居住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至于潘XX主张张X、罗X恢复房屋原状及罗X支付房屋使用费问题,由于双方约定张X、罗X负责别墅的维修及维护、协议效力至潘XX别墅售出为终止,合同并未对别墅的使用费及合同效力终止后的事项作出约定,应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终止后该别墅按现状返还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潘XX请求张X、罗X恢复房屋原状没有事实依据,其请求罗X支付房屋使用费没有法律依据,但罗X使用涉案别墅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搬出之日止产生的的物业费、水电费应予以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一、解除潘XX与张X、罗X(TXX)签署的《别墅使用及销售合作协议》;二、限罗X(TXX)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潘XX名下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项下的别墅,并承担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搬出涉案房屋之日止产生的物业费;三、驳回潘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罗X(TXX)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罗X是意大利公民,本案应按涉外案件处理。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海口市,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未约定管辖法院,也未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当事人争议的准据法,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本案的实体处理问题。潘XX与罗X及张X签订的《别墅使用及销售合作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罗X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有使用涉案别墅的权利,且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其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以修复别墅的代价换取别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故其居住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别墅使用及销售合作协议》第一条约定潘XX为张X和罗X提供涉案别墅作为艺术品及国际文化活动交流中心,第五条约定张X与罗X可以使用潘XX别墅的期限为该别墅售出为止,第六条约定张X与罗X适用别墅期间负责别墅的维修与维护。结合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涉案协议的根本目的在于潘XX提供涉案别墅供张X和罗X作为艺术品及国际文化活动交流中心,而潘XX通过张X、罗X进行的装修及宣传活动提升房屋品质,最终能以更高价格出售涉案别墅。然而在协议签订后超过两年半的时间里,张X、罗X虽对涉案别墅进行了一定的修复与装饰,但罗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将别墅用于办理"艺术品及国际文化活动交流中心",及以开展活动沙龙的方式对别墅销售进行宣传推广,而是主要将涉案别墅作为个人居所加以使用,且在潘XX尝试出售涉案别墅时拒不加以协助。罗X将涉案别墅主要用于其个人居住的行为较大地影响了潘XX对外出售该别墅目的的根本实现,也使得张X关于将别墅作为艺术品及国际文化活动交流中心的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现潘XX认为罗X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别墅,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审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判令解除涉案协议并无不当,罗X关于其未构成违约,有权继续使用涉案别墅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罗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罗X(T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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