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杨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邢台市南和县。
原审被告:董X,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郭XX、原审被告董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02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于2018年1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