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河北XX律师。
原审被告:李XX,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李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张XX基于其与郝XX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向丁X主张债权,二审中,郝X向本院反映其与丁X没有发生借贷关系。郝X作为《债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人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应追加郝X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丁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4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