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四川小区业主消防举报再审案,被省高院裁定驳回
作者:刘锋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5日分类:经办案例介绍浏览:31次举报
2026-08-15
亲办案例│四川小区业主消防举报再审案,被省高院裁定驳回
近日,本律师收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份具有指导意义的再审裁定书,该案对全省各级法院、复议机关办理小区业主对消防举报核查处理不服提起的行政案件具有统一指引价值。本律师接受消防部门的委托,全程代理一审、二审和再审阶段,办案周期长,且异常复杂。
【简要案情】2024年10月起,四川某市区一业主先后多次以提交履职申请书等方式向区消防大队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对其所居住的小区存在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等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并回复,区消防大队均及时派人进行了核查处理和回复,但该业主对核查处理回复不服,2024年12月,该业主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回复并重新核查和回复。
【一审判决】一审期间业主增加行政赔偿诉求。一审法院判决区消防大队对部分举报事项重新核查和回复,驳回业主的行政赔偿请求,业主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裁定】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该业主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再审】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综合申请人的四次申请事项来看,系要求区消防大队对其所居住小区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等问题进行查处,消除小区消防安全隐患,其要求区消防大队履职事项涉及小区业主共有利益,其举报行为系基于公民的监督权。区消防大队针对该举报的处理行为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直接为其设定权利义务,且申请人未提出其所要求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对其造成了区别于本小区内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不利影响,其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实体判决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观点】消防部门对消防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果的回复仅系程序性告知,未为举报人创设、变更或减损实体权利义务,举报人与核查处理结果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缺少诉的利益。业主以个人名义对涉及小区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
近年来,小区业主消防举报日益增多,引发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频发。在此之前,针对同类案件,四川省内各地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并未形成一致性意见,导致各地类案不同判。省高院对该案的再审裁定统一了全省的裁判尺度,减少了不必要的诉累,对各地办理小区业主消防举报类行政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刘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第一届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律师届独聘),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人,17年火灾调查、执法办案经历,熟悉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24年400+火灾案办理经验,深耕火灾、消防诉讼,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火灾类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