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仓库内部起火,电网公司、出租人双双被判赔
——刘锋 火灾专业律师
一、【火灾概况】2023年5月11日5时7分许,成都市新都区A公司租赁的某仓库突发大火,并蔓延至相邻的B公司仓库及周边其他建筑,火灾损失惨重。2023年6月8日,新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A公司租用的2号仓库内的北墙上,起火原因为北墙上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致灾。
二、【案件难点】 本案中,起火仓库出租人C通过合同约定将仓库的安全管理义务转移至A公司,且A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起火仓库,A公司对仓库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起火的电气线路位于A公司租赁区域内,且为A公司供电,显而易见,消防救援部门的原因认定对A公司十分不利。A公司在此次火灾中损失数百万元,其负责人束手无策,经多方打听找到了本律师,而此时B公司已经起诉了A公司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A公司陷入困顿。
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查看了火灾现场,起火仓库存在明显火灾隐患,随后又向消防救援部门调取了相关证据并深入分析,结合现场遗留物证痕迹,发现起火部位起火线路的产权人为电网D公司,显然本案一个关键当事人缺席了,A公司负责人幡然醒悟。律师团队着手干了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在A公司被诉的案件中向法院申请追加电网D公司为被告,因电网D公司的特殊性,法院经慎重审查后裁定追加;第二件事情,A公司作为原告,对电网D公司和起火仓库的出租人C提起赔偿之诉。A公司实现华丽转身,由被告变成了原告,诉讼中委托评估机构对A公司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
三、【责任认定】本案系因低压供电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事故,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电网D公司对起火线路未尽维护管理义务,对火灾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起火仓库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火灾损失扩大存在因果关系,出租人C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近日,新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电网D公司、出租人C对A公司的财产损失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A公司被诉的案件判决后各当事人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维持原判,A公司仅对B公司的损失承担小部分次要责任),最终本律师以自身专业能力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律师建议】选择租赁物时,先核查租赁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租赁期间,加强对租赁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用火、用电,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派人夜间值守。发生火灾后,及时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对。
【作者简介】刘锋律师,22年300+火灾调查和火灾诉讼代理经验,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建工部副主任、合伙人,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律顾问,四川省第一届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领域:火灾赔偿诉讼、消防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