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任希来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3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执行程序是对胜诉一方实现债权的法律保障程序,也是对不履行法律给付义务人有效的追偿措施。但是,执行的过程并不一定是一帆风顺的,除了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这个客观条件制约外,还有一些其它因素会对执行造成障碍。比如,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执行异议。
我在代理一个当事人案件过程中,一审我方委托人李X完胜,但是对方某某工程处却以没钱为由拒不执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我又代理原告申请了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并不太顺利,前期只是执行了工程处大约五万元左右的欠款,后来法院发现对方账户多了二十余万元资金,便予以冻结,准备划拨。但这笔资金是第三方某某公司打给工程处的工程款,且工程还涉及扶贫项目,某公司为此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我在答辩书和庭审中坚持的观点有两个,第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而异议人的资金已经打入被执行人的账户,这笔资金的所有权依法应认定为被执行人所有。第二个观点是根据货币的占有即所有的特性阐述,货币作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决定了占有者即所有者。
最后,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观点,将25万资金予以冻结并划拨,我方当事人的欠款得以安全还清。
由此给我一个深深的体会,在诉讼程序中律师只要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找准法条,对症下药,就能起到药到病除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