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有些当事人咨询:
在借款过程中,如果存在诈骗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呢?
刑法的聚焦点是诈骗行为,所评价的是该行为是否严重到触犯刑法需施以刑罚处罚的程度;民法的着眼点则在于合同行为,所评价的是该行为是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否应赋予该行为以私法上的效力。
由于评价视角、评价对象的不同,对刑民交叉案件,刑法和民法得出有所不同的结论是正常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该规定蕴含的私法精神是应从民法的视角看待合同的效力,以民法的思维判断合同的效力,而非简单地以刑法思维定向取代,以单向的犯罪行为代替双方的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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