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3月左右,小伟与小丽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共同生活。后双方关系破裂,小丽主张小伟曾向其借款12万余元,其中部分用于订购美团外卖、京东购物等,双方之间产生借贷关系。小丽向一审法院起诉,除去小伟母亲代其还款9万元外,要求小伟返还剩余借款33170.80元。小伟辩称其曾向小丽进行微信转账,分别还款10000元和1400元,该款项应在借款中予以抵扣。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鉴于双方曾为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京东、美团等平台购物产生的费用不宜认定为借款,故以小丽给小伟的大额银行转账为基础认定110483.2元系小丽向小伟出借款项。除去小伟母亲代其偿还的9万元,一审判决小伟向小丽偿还借款本金20483.20元。关于小伟主张微信转账应抵扣借款,因双方分手后已互删微信,微信聊天记录未留存,小伟只提交了其向微信昵称“小飞**”的转账截图作为证据,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昵称“小飞**”的微信即为小丽本人,故一审法院对其抵扣主张不予采信。
小伟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小伟支付小丽借款本金9083.2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对此,法院认为,在微信经实名认证的情况下,小伟作为付款方提供案涉证据即完成了证明责任,小丽作为收款方否认自己收款,需要承担证明责任。结合上述证据及当庭调查的情况,小伟向小丽微信转账的11400元可以从小丽主张的借款金额中扣除。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小伟向小丽偿还借款本金9083.2元。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支付宝等线上平台支付转账方式在民众之间逐渐普及。有别于银行窗口存钱、邮政储蓄寄钱等传统转账方式,线上平台转账具有程序简易、操作简单、转账快捷的优势,但同时转账凭证中显示的转收款双方多为网络昵称而非真实姓名。当双方发生金钱纠纷向法院起诉时,还款人向微信昵称的转账是否为向借款人本人的转账便成了法院需要认定的一个重要问题。
小丽向法庭作虚假陈述,法庭本可以对其虚假陈述行为进行民事制裁,但考虑到双方之间曾为情侣关系、矛盾较深,诉讼中斗气的成分较大,本案的金额亦较小,法庭对小丽进行了批评教育。
【法官提示】
提示一:
提示二: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保障个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充分举证,涉及微信、支付宝等线上转账事实争议的,可以提前找其所属公司开具信息详细的转账电子凭证。
提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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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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