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城市直辖市ABCDEFGHJKLMNPQRSTWXYZ
北京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宁河县武清区静海县宝坻区蓟州区滨海新区
重庆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綦江区潼南县铜梁区大足区荣昌县璧山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
B巴南区巴彦淖尔市巴音郭楞巴中白城白沙县白山白银百色蚌埠包头宝坻区宝鸡宝山区保定保山保亭县北碚区北辰区北海北屯本溪毕节璧山区滨海新区滨州亳州博尔塔拉
C沧州昌都昌吉昌江县昌平区长春长宁区长沙长寿区长治常德常州朝阳朝阳区潮州郴州成都承德城口县澄迈县池州赤峰崇明县崇左市滁州楚雄
D达州大渡口区大理大连大庆大同大兴安岭大兴区大足区丹东儋州市德宏德阳德州迪庆垫江县定安县定西东城区东方市东丽区东莞东营
H哈尔滨哈密海北海淀区海东市海口市海南州海西邯郸汉中杭州合川区合肥和平区和田河北区河池河东区河西区河源菏泽贺州鹤壁鹤岗黑河衡水衡阳红河红桥区虹口区呼和浩特呼伦贝尔市湖州葫芦岛怀化怀柔区淮安淮北淮南黄冈黄南黄浦区黄山黄石惠州
J鸡西吉安吉林市即墨济南济宁济源市蓟州区佳木斯嘉定区嘉兴嘉峪关江北区江津区江门焦作揭阳金昌金华金山区津南区锦州晋城晋中荆门荆州景德镇静安区静海区九江九龙九龙坡区酒泉
L拉萨来宾兰州廊坊乐东县乐山丽江丽水连云港凉山梁平县辽阳辽源聊城林芝临沧临汾临高县临夏临沂陵水县柳州六安六盘水龙岩陇南娄底卢湾区泸州吕梁洛阳漯河
发布者:张庆|时间:2022年04月24日|5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步X,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严X,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唐X,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现住广元市。
上诉人步X因与被上诉人唐X,严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8)川081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本案当事人进行了听证,上诉人步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上诉人唐X、严X到庭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证据,上诉人步X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步X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偿还上诉人债务30000元及资金利息1600元,并支付上诉人违约金8800元;2、本案所有的诉讼费、律师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借条,虽然形式不符合借贷形式,但实质内容系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2017年,上诉人、被上诉人唐X以及案外人孙X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将案外人孙X对被上诉人唐X的防水工程3万元债权转让给上诉人,由此达成三方协议,被上诉人严X在场并在借条上予以担保,且被上诉人出具借条不存在胁迫等行为。被上诉人唐X向上诉人步X出具借条的实质是债权转让协议,故该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案由应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唐X辩称,本案借条是不成立的,条子是借款,是违背我意愿的,当时是不让我走路才找的我朋友来担保,还有80元一天的违约金,烟酒钱1万元是成立的,欠孙X的防水钱不存在,是他欠我的钱,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被上诉人严X辩称,我同意被上诉人唐X的意见,我对防水工程结算情况不知道。
上诉人步X向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18日为1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800元;3、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未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步X在经营烟酒生意,被告唐X在朝天区水磨沟做生意,双方素有经济往来,后因被告唐X欠原告步X烟酒钱1万元未支付,在原告步X的要求下,被告唐X于2017年11月10日出具借条一份,上载明:“今借到步X现金(40000.00元)肆万元正。(此款在二〇一八年五月底前还清,逾期按每天(80元)捌拾元支付违约金。同时本人承担因未还此款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唐X,电话:17******88”。被告严X为被告唐X担保,在该借条载明:“此款如唐X按期未偿还,由我本人作担保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严X2017.11.10。510XXXX1966××××××××。138××××7778。”
另庭审中,被告唐X、严X主张借条上载明的4万元钱,其中1万元是欠原告步X的烟酒钱,另外3万元是与案外人做工程防水产生的经济纠纷。对此情况本院要求原告本人到庭说明情况,但直至本案判决前,原告拒不到庭进行说明。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步X的代理人与二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步X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被告严X申请出庭的证人吴X的证言予以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步X诉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但仅提供了借条一份,无其他证据与借条相印证。在二被告提出本案并没有发生民间借贷事实抗辩后,本院要求原告步X本人到庭说明情况,但其拒不到庭,而二被告提供了证人证言对自己的主张予以证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之规定,本院对二被告提出本案系烟酒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的主张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变更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在本案中,被告唐X在原告步X处购买烟酒,未及时付清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被告唐X应向原告步X支付欠付的烟酒款1万元。对原告步X提出的利息主张,因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步X提出的违约金主张,双方约定如被告逾期未付款,按80元/天支付违约金,该约定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酌定认定被告唐X应向原告步X支付违约金1000元。对原告步X提出的律师费主张,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严X自愿表示在被告唐X未按期付款时承担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之规定,被告严X在本案中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应在被告唐X不能履行债务时,在本院确定的款项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严X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X进行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步X支付烟酒款10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二、被告严X在被告唐X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步X承担保证责任。严X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唐X追偿。三、驳回原告步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步X提交了提交了《防水承包合同》一份,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经三方协商,证人孙X将其对被上诉人唐X享有的债权3万元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依法享有债权的事实。被上诉人唐X质证后认为,防水合同是真实的,但不代表结算金额为3万元,另打借条是受到了胁迫才出具。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予以综合判断。被上诉人唐X未提交证据。
本院除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还查明,本案证人孙X与被上诉人唐X于2015年3月28日签订一份《防水承包合同》,约定孙XX对朝天区水磨沟风景XX内水磨人家生态园进行防水承包,并约定了每平米的单价。
证人孙X当庭陈述其欠上诉人步X3万元,而其做被上诉人唐X指定的防水工程应得款为12万余元,唐X付了一部分,还下欠5万余元,经与唐X、步X商议后,确定由唐X代其向步X偿还3万元,其与唐X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并向唐X出具了字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唐X、严X应否向上诉人步X连带偿还债务3万元及资金利息1600元,并支付违约金8800元。
被上诉人唐X于2017年11月10日向上诉人步X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了借款金额4万元以及还款时间和逾期违约金。上诉人步X称上述借条中载明的4万元系由1万元烟酒欠款以及孙X防水工程承包款3万元(后孙X将该3万元债权转让给步X)所组成,而被上诉人唐X也对上述1万元系烟酒欠款无异议。故本案应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案由应为欠款纠纷。
虽唐X辩称其出具借条系受步X等胁迫所致,但该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唐X还辩称上述借条中的3万元防水工程款不真实,其并未与孙X结算,也不欠孙X防水工程款。但上述借条系在唐X、步X、严X、孙X等多方商议后所形成,且孙X的陈述也进一步明确了借条中3万元防水工程款的来由以及将3万元债权转让给步X的事实。故上述借条真实、合法有效,唐X应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唐X在上述借条中承诺若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天80元计算,由于该承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步X在上诉请求中要求违约金按8800元予以计算,该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步X要求唐X支付资金利息1600元的上诉请求,因违约金已能充分弥补步X的相应损失,再计算利息会过度加重欠款人的责任,有失公平,故该资金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严X在上述借条中签名承诺“如唐X按期未偿还,由我本人作担保”。故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严X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上诉人请求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步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
二、限被上诉人唐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上诉人步X支付欠款40000元及违约金8800元;
三、被上诉人唐X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不足部分的还款责任由上诉人严X承担;被上诉人严X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唐X追偿;
四、驳回上诉人步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均由被上诉人唐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毅
审判员 贺X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