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四川

张庆律师

  • 服务地区:四川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0:59

  • 执业律所: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320751608点击查看

原告广元XX公司诉被告泸县XX公司、伍新彬、A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庆|时间:2020年06月20日|1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元XX公司诉被告泸县XX公司、伍新彬、A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802民初1976号 原告广元XX公司,住所地:四川广元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告泸县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6日,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4日,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元XX公司(以下简称威尔生物)诉被告泸县XX公司(以下简称泸县二建)、A、B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泸县XX公司、伍新X、A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受理本案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纠纷已经广元仲裁委员会仲裁且已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查,2013年9月10日,原告、担保人成都XX(B
  • 全站访问量

    112194

  • 昨日访问量

    6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庆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