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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发生工伤怎么办?

作者:孙洪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69次举报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个人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承包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和个人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即发包方对承包经营者的主体情况进行审核、未尽用工监督义务,承包经营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包括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进行承包,或者“包工头”进行招工的,如发生劳动者工伤等情况的,由具有资质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实际付出劳动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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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涛律师: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华侨大学,曾就职于渣打银行,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