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个人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承包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和个人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即发包方对承包经营者的主体情况进行审核、未尽用工监督义务,承包经营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包括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进行承包,或者“包工头”进行招工的,如发生劳动者工伤等情况的,由具有资质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实际付出劳动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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