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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去殡仪馆送餐显心酸,外卖小哥劳动权益如果保障?

作者:孙洪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1次举报


深夜去殡仪馆送餐显心酸,外卖小哥劳动权益如果保障?

 

一、深夜去殡仪馆送餐显心酸

昨天大半夜,在坟山点外卖。”5月1日,微博名为“瓜掉了捡不捡”的博主在网上分享了自己一次特殊的订餐经历。她前一日在明阳山殡仪馆拍摄纪录片,深夜10点半点了一份外卖。

一个敢点,一个敢送。”文章发布后,在网上引起热议,有网友这样点评到。她告诉记者,自己是长沙人,在江西一所高校读大四,4月30日,因为毕业作品需要拍摄一些殡仪馆工作人员上夜班的片段,她和两位朋友在殡仪馆跟拍,直到晚上10点半左右,大家感觉有些饿了,便通过美团点了一份外卖。

定位的时候突然意识到,我在明阳山,外卖小哥不会接单吧”,但没想到,这笔订单很快就被人接收了。

外卖小哥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时他们的勤勉工作的的态度更是反映了现实的残酷。试问谁会晚上半夜没事干给坟山送外卖?我个人觉得在看到这位外卖小哥给大家带来网络娱乐之余,也应当同情下生活在现实中底层的工作者。

二、外卖小哥劳动权益如果保障?

“互联网+”使生活越来越方便,但同时,从业者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却越来越紧迫,已是司法、工会、劳动各方绕不过去的问题。

出现这种“新型劳动者的身份之争”的问题,大多是在出现交通事故后才诉诸司法程序的,但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是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的成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真实案例来讨论: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卢某接到某网络公司发放的招聘广告,前往该公司住所地应聘外卖配送工作。经过公司面试、资格审核、网络注册后成为该公司员工,为其外卖平台配送外卖。双方的配送模式为:网络公司根据用户注册时自主选择的区域,将平台上收到的配送订单根据区域远近推送给卢某,卢某配送订单后,网络公司支付相应报酬,报酬包括配送报酬(每单6元)及平台奖励(底薪)。工作中网络公司为卢某提供指定场所、工作服(包括T恤衫、帽子、保温配送箱,均标明“风先生”标示),并要求卢某每日通过手机APP签到考勤,同时规定如卢某长期不接单、不配送、不签到,网络公司将取消其配送资格和平台奖励(底薪)。2015年10月25日后,因为平台业务量减少,卢某再未接收任何配送订单。故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

  卢某与外卖平台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卢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件评析:

法院作如下分析:1、本案中,卢某接到该公司的招聘广告前往公司住所地应聘,通过公司的资格审核和面试得以到公司参加工作,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一般流程。2、工作期间,原告为卢某提供标明其公司平台名称的工作服、配送保温箱,提供指定场所供卢某工作之需,要求卢某每日通过手机APP签到考勤,如卢某长期不接单、不配送、不签到,原告将取消其配送资格及平台奖励(底薪)。上述措施及规定符合劳动关系中的管理性举措,实际工作中原告对卢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进行了管理。3、据该公司自认,之前公司外卖配送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公司软件刚刚开发,管理制度还在摸索,之后公司认为外卖配送员还是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目前公司的外卖配送员均与外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原告未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其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非原告认为该公司外卖配送员均不应签订劳动合同。4、公司在卢某于外卖平台网站注册时所签订的网络合约中第2.22条规定“进行接单配送不意味公司与你存在雇佣关系,配送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由你本人自行承担”,该条款为格式条款,系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法院不予确认。综上,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订立流程和管理特征,卢某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法院认定原、卢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孙洪涛律师: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华侨大学,曾就职于渣打银行,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