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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中国研发中心大裁员,如何维护劳动者权益?

作者:孙洪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7次举报


甲骨文中国研发中心大裁员,如何维护劳动者权益?

一、甲骨文中国研发中心大裁员

美国软件巨头、数据库产品供应商甲骨文突然在中国大举裁员。

5月7日,多位被裁员工向澎湃新闻记者确认,甲骨文北京公司上午召开会议,宣布参会员工均已被裁员。被裁员工早上收到的会议通知中,也没有说明会议内容,因此这一消息显得十分突然。

多位被裁员工表示,这次裁员,甲骨文在中国有研发中心的城市均有涉及,包括北京、上海、苏州、深圳、大连等。

有被裁员工称,甲骨文中国这次裁员主要裁的是研发中心人员,首批将裁员约900余人,其中超过500人来自北京研发中心。

一位了解甲骨文裁员情况的人士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整个甲骨文中国研发中心都要关闭,并称这是甲骨文美国总部的决定。甲骨文在中国的研发人员约1600人。

二、甲骨文的裁员是否属于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经济性裁员的认定比较严格的。具体如下:

第一,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其实质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在经济性裁员中,由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并没有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性原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经济性裁员有着特殊的解除原因,这些经济性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企业因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是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三是兜底条款,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构成经济性裁员必须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合同。

人数标准太低,用人单位容易利用解除条件较为宽泛的经济性裁员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不利。同时要考虑社会的承受力,如果一次性解雇较多劳动者但不履行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程序,将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

第四、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

首先,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其次,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于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可以选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如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只有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

再次,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该裁减人员方案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使劳动行政部门了解裁减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意外情况,监督经济性裁员合法进行。

根据上述分析,暂未发现甲骨文公司已经向相关部门履行了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所以此时该公司提出裁员方案不属于经济性裁员,如果发生裁员行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何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以及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主张劳动赔偿金,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四、对于甲骨文公司薪酬较高人员应当如何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对于在甲骨文公司工资比较高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劳动补偿还是劳动赔偿。

 


孙洪涛律师: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华侨大学,曾就职于渣打银行,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