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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区分共同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丧失对共同投保人的追偿权

发布者:梁卓轩|时间:2020年12月16日|3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要:

本案系一起火宅引起的保险公司向侵权人的追偿案件。火宅发生在一个工厂区,工厂区内由一位业主分开出租给各个商户。最初保险公司与业主签订了一份总的综合保险合同,业主与各个商户协商好投保项目、投保额等系列,由业主统一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附有各商户的投保明细)。其后,工厂区内的一家商户发生火宅,火宅责任认定书明确排除了其他外力原因,不排除是商户内的电线、电气等原因。保险公司遂依法向各家商户进行理赔,由于部分商户不足额投保,不足额部分商户向引起火宅的商户提起了侵权之诉,最终法院认定该商户构成侵权。保险公司遂依据该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向该商户追偿其余商户的保险金。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各个商户有独立的保险利益,不是保险法上的共同组成人员,保险公司在赔偿各被保险人后可以依法向侵权人追偿。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新XX公司主张其缴纳了保费,即为被保险人,与本案受损的XX公司具有共同的保险利益,而非第三者,其不能既交保费又不能享有保险利益,故XX公司无权向其主张代位求偿权。对此,本院认为,XX公司虽然在一张保险单上将各个被保险人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且未与各个被保险人约定其可对各个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涉案保险单区分了各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各个被保险人也按照各自的保险金额缴纳了保费,并未代其他被保险人缴纳保费,并且在现实中新XX公司与其他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互相独立,不存在混同经营的情形,二者的保险利益可以相互区分,并不一致,均只包含各自独立的财产。故涉案保险单事实上可以拆分,各个被保险人就各自的保险金额与XX公司成立了各自独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XX公司将各个被保险人统一登记在一张保险单的行为,并不妨碍各个被保险人与其成立独立的保险关系,故该行为不能视为XX公司自愿承担后续不能向新XX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的风险。新XX公司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认为,因新XX公司与XX公司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故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这不符合本案事实,属于对法律的曲解,本院不予采纳。XX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虽然仍然将新XX公司列为被保险人,并建议XX公司可以向起火部位的设备供应商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这是XX公司聘请的公估机构在评估财产损失之时根据保险单所作出的认定,不等于XX公司的自认,新XX公司以此为由主张XX公司确认其为被保险人,缺乏理据,本院亦不予采纳。涉案保险事故所导致的XX公司经济损失,并不属于新XX公司的保险利益,新XX公司所持其与XX公司在本案中为共同被保险人故保险利益一致的说法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就涉案保险事故而言,新XX公司是侵权人,即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而非被保险人,故XX公司在赔付XX公司之后向新XX公司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另案向新XX公司主张的赔偿款系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以外的款项,故XX公司向新XX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不会使XX公司双重受益,也不会使新XX公司双重受损。虽然新XX公司就其自身财产受损向XX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了拒绝,但这属于另一重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新XX公司可另行主张,而不得以此免除其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不过,XX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调整为从XX公司垫付保险款之日即2019年2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XX公司超过上述认定的利息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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