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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关于家务补偿、经济帮助的实务操作

发布者:梁卓轩|时间:2021年07月27日|3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刁X(男))与张X(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购置不动产事宜多有争执,婚后几年张X被查出有严重肾衰竭疾病,刁X与张X感情跌至冰点,双方遂分居。2020年,刁X向张X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许离婚、获得女儿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


【律师介入】:张X在接到法院相关文书后,遂找到我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在充分与张X沟通的基础上,我对张X给出了合理的建议。一则此前刁X已提起过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目前刁X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且双方在前一次判决后又分居满一年,根据民法典规定,此情形属于法定准许离婚情形,此次判决准许离婚系大势所趋。二则在离婚不可避免的前提下,要尽可能的多争取夫妻共同财产、家务补助、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取得女儿抚养权、探视权等。


【判决结果】我方在接手案件后,迅速与张X接洽对证据进行组织提交、进行诉讼策略的研判等。最终,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判令刁X向张X支付7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张X因医疗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70000元、刁X一次性向张X支付经济补偿30万元、张X每月可对女儿进行探视两次、女儿由刁X抚养、张X承担每月800元抚养费。


【律师建议】:一、夫妻之间的抚养、帮助,系法定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患有疾病,另一方应当予以金钱、时间、精力上的帮助。若另一方不予以帮助,需帮助方向亲朋戚友举债进行治疗的话,要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备注转账用途等,明确借款的目的,以便在后续离婚中主张此举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一半债务。

二、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109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时,要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全,例如相关的支付凭证、聊天记录、图片、视频等,以便在后续离婚中要求对方支付家务补偿以及离婚后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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