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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承包经营土地转让时,应经村集体的民主议定程序同意,否则转让行为(合同)无效

发布者:梁卓轩|时间:2020年09月23日|8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原告阮某、李X与村集体于2012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用途用于种养业,合同还约定了承包费用及承包期限等权利义务。2015年,本案两原告将承包经营的土地转让给被告黄X、肖X,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转让合同,合同上有各方签字及村集体盖章。

后,因原告在承包经营期间在该土地上加盖了部分建筑物,此行为涉及违法犯罪,但土地由实际掌控在被告手中,原告无法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拆除复绿工作,遂最终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最终,法院判决,土地承包经营转让合同无效,款项各自返还。理由是该合同没有经过村集体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而无效。

2、第一,无论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村集体所有土地时(一手承包或者二手承包),均应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第二, 上述亦即民主议定程序,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均有明确规定,此规定属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如果承包土地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法律后果应是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相应的标的物则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及一百零七条处理。

3、第一,在承包土地时,应充分了解土地的权属、性质、用途等。

第二,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要求村集体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第三,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应注意相关证据的保留,以防后续产生争议,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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